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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海因斯化工产品有限公司
法院公告
(2016)粤03民破47号,本院于2016年6月1日裁定受理深 圳市海因斯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清算组申请深圳市海因斯化 工产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,并于2016年6月1日指定深 圳市金大安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深圳市海因斯化工产品有 限公司管理人。深圳市海因斯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 应于2016年9月7日前向深圳市海因斯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管理人(通讯地址: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(3146号)永通大 厦 12 楼 B;联 系 人:叶 慧 雯;电 话:0755-83454606、;传 真: 0755-82834207)申报债权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, 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,但对此前已进行的 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,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 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。未申报债权的,不得依照《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。深圳市海因斯 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深圳市 海因斯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。本 院定于2016年9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召开第 一次债权人会议。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 会议。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营 业执照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,如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,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、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 律师执业证,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,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 指派函。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,应提交个人身份 证明。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,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、委 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,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, 还应提交律师事务的指派函。特此公告。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6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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